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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日 2003年11月1日 2004年6月1日 2005年5月1日
2003年6月16日 2003年l0月8日 2003年8月15日 2003年9月7日
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 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可以,未过2年诉讼时效 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 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2002年6月2日,2003年1月1日 2002年6月1日,2002年12月31日 2002年10月2日,2003年5月1日 2002年10月1日,2002年4月30日
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 可以,因首饰店主观存在欺诈的故意 可以,因未过2年的诉讼时效 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自2003年5月25日起算 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2002年8月20日起算 乙银行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丙的保证期间自2002年10月1日起算
2003年8月1日 2003年11月1日 2004年6月1日 2005年5月1日
2002年5月20日 2003年3月15日 2003年5月20日 2003年6月25日
2004年4月5日 2003年1月15日 2003年8月20日 已失去诉讼时效
2003年6月16日 2003年10月8日 2003年8月15日 2003年9月7日
2004 年 4 月 5 日 2003 年 1 月 15 日 2003 年 8 月 20 日 已失去诉讼时效
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2002年5月20日 2003年3月15日 2003年5月20日 20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