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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可行性分析报告 招募说明书 协议文本 投资策略报告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五年,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前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 50%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五年,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前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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