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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工程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事项,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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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且被取消的工作可由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结合行业特点,编制本行业中通用合同条款  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结合施工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  “通用合同条款”不能约定“专用合同条款”可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和“技术标准和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可对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未违约情况下,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转由发包人自己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  改变合同工程的位置  改变合同中任一工作的质量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有权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有权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工程类型、质量标准、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  工程类型、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供应体制  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质量标准  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各行业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时,可根据行业特点编制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的约定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相抵触。  某些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细化时,允许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有不同约定  
结合行业特点,编制本行业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  对“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发包人取消了合同中的部分土方工程,并转包给另一施工单位  提高合同中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位置  改变合同中基础工程的施工时间  根据工程地基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增加钢板桩支护结构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主体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合同工期不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的工期变更  开工通知是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监理人可以直接发出开工通知  完工日期是合同工程完工日  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发包人取消了合同中的部分土方工程,并转包给另一施工单位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改变合同工程的标高  改变合同中某项工作的施工时间  取消合同中某项工作,转由发包人施工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改变合同中某项工作的质量标准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发包人取消了合同中的一项工作  提高合同中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位置  改变合同中基础工程的施工时间  根据地基施工现场情况转包给另一施工单位决定增加钢板桩支护结构  
结合行业特点,编制本行业中通用合同条款  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结合施工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  “通用合同条款”不能约定“专用合同条款”可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和“技术标准和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可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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