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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重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侮辱、歧视夫妻一方
1980 年 9月 10 日 1980 年 10 月 1 日 1981年 1 月 1日 1982 年 1 月 1 日
必须大于第二部类所需要的生产资料 必须等于第二部类所需要的生产资料 必须等于第二部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 必须等于第二部类对新增加的生产资料的需要
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提高了法定婚龄,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
1979 年 1980 年 1981 年 1982 年
必须等于第二部类所需要的生产资料 必须大于第二部类所需要的生产资料 必须等于第二部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 必须等于第二部类对新增加的生产资料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