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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太平洋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乙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太平洋公司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太平洋公司不予受理 乙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后,就依法取得了该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应当发还原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质量与结算争议均应由甲仲裁委员会受理 合同仲裁条款约定无效 双方必须签订补充仲裁协议 双方协商不成,质量纠纷由甲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质量与结算争议均应由甲仲裁委员会受理 合同仲裁条款约定无效 双方必须签订补充仲裁协议 双方协商不成,质量纠纷由甲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质量与结算争议均应由甲仲裁委员会受理 合同仲裁条款约定无效 双方必须签订补充仲裁协议 双方协商不成,质量纠纷由甲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