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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一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账户资料应一户一袋按开户时间顺序排列。 客户变更账户资料时,开户行经办人员应双人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账户资料的借阅应登记已用凭证账表登记簿 已销户账户资料,应按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等其他开户资料排列整理,顺序装订成册。
主办客户经理 有权签批行信贷管理部门 开户行客户部门 开户行会计部门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提取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 根据开户单位 5~7 天的日常零星支出核定 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严格控制坐支
未严格审核开户证明文件 银行工作人员代单位办理开户申请手续 加盖了客户印鉴的印鉴卡未由客户自已送至开户网点柜面 开户申请书客户回执联、印鉴卡客户回执联、开户单位第一次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领购单直接由开户机构转交开户单位。
对于账号、户名正确的,可直接入客户账,并在收款账户开户行生成电子回单做客户回单 若账号不正确的,则采用在收款行账务中心挂账方式处理,由收报行通过来账进行确认、批注处理 若账号正确户名不正确的,则采用在收款行账务中心挂账方式处理,由收报行通过来账进行确认、批注处理。 若账号正确户名不正确的,则采用在账号开户网点挂账方式处理,由收报行通过来账进行确认、批注处理。
参数维护、审批开立 统一维护、批量管理 参数开户、后台批量开户 逐户开户、批量开户
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 客户财务信息 借据信息
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 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 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 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收款行账务中心 接收行账务中心 收款人开户网点 发出行开户网点
开户或变更 开户或大额交出入帐 开户或销户 开户或付款
明细账对账是指上海银行根据约定向开户单位发放逐笔反映一定时期内支付结算往来明细及余额的对账单,开户单位凭以核对账务的对账方式。 余额对账单回执纳入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五年。 对经调节未达账项后上海银行和单位的存款余额仍不相符的,属于本行错账的,由负责银企对账的人员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属于客户错账的,应及时通知单位调整。 明细对账单应指定专人打印,加盖业务印章后按约定的方式及时交开户单位。
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企业提供的各项开户资料,确保开户资料合规完整 开户手续必须由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办理 涉及客户签字环节由该有权人在柜台当场面签 可将相关资料带回由有权人补签 对开户各种资料的公章手工折角核对一致
受理、审核开户申请→建立客户信息→出具开户意见→协助办理开户核准手续→正式开户并交客户→开户信息保管、传递 受理、审核开户申请→出具开户意见→建立客户信息→协助办理开户核准手续→正式开户并交客户→开户信息保管、传递 受理、审核开户申请→建立客户信息→出具开户意见→开户信息保管、传递→协助办理开户核准手续→正式开户并交客户 受理、审核开户申请→建立客户信息→出具开户意见→协助办理开户核准手续→开户信息保管、传递→正式开户并交客户
发出行账务中心 接收行账务中心 接收行开户网点 发出行开户网点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在“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上登记 付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登记“代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划款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登记“代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划款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付款人户,贷记“联行往账”科目 委托行收到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收款人户,贷记“联行来账”科目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付 银行不垫款 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对于账号、户名正确的,可直接入客户账,并在收款账户开户行生成电子回单做客户回单 若账号不正确的,则采用在收款行账务中心挂账方式处理,由收报行通过来账进行确认、批注处理 若账号正确户名不正确的,则采用在收款行账务中心挂账方式处理,由收报行通过来账进行确认、批注处理。 若账号正确户名不正确的,则采用在账号开户网点挂账方式处理,由收报行通过来账进行确认、批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