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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做了修订,初步建立了以巴塞尔协议I1为基础的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号)》,明确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总体思路,范围,路线图和工作措施 2008-2010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实施新资本协议监管指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专业贷款,风险缓释,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和资本充足率信息__等 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提出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的一整套审慎监管标准和制度安排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与巴塞尔协议I3接轨的资本监管制度,并于2013年起开始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增加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增加国际金融市场的健全和稳定 消除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 提高国际银行业的收益
2004年3月 2004年6月 2004年9月 2004年12月
提高监管资本金计量对风险的敏感度 提高最低资本充足标准 调整资本构成内容 调整巴塞尔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流动性约束 外部监管 市场约束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金融当局地持续监督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市场约束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流动性约束 外部监管 市场约束
提高监管资本金计量对风险的敏感度 提高最低资本充足标准 调整资本构成内容 调整巴塞尔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提高监管资本金计量对风险的敏感度 提高最低资本充足标准 调整资本构成内容 调整巴塞尔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2020年1月1日 2019年1月1日 2016年1月1日 2018年1月1日
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1)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正式发表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2)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3) 巴塞尔协议I1提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I3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200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做了修订,初步建立了以巴塞尔协议Ⅰ为基础的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号)》,明确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总体思路、范围、路线图和工作措施 2008-2010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实施新资本协议监管指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专业贷款、风险缓释、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和资本充足率信息__等 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提出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的一整套审慎监管标准和制度安排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与巴塞尔协议Ⅲ接轨的资本监管制度,并于2013年起开始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流动性约束 市场约束 外部监督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流动性约束 外部监管 市场约束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流动性约束 外部监管 市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