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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甲公司同乙公司签订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A货物1000件,B货物 1000件),甲为卖方,乙为买方,约定交货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乙公司雇请丙运输公司负责运输。 3月1日,丙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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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丙的货物买卖合同于6月10日生效  甲与丙的货物买卖合同于6月3日生效  货物的损失由丙企业承担  货物的损失由甲企业承担  
乙可以就第二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乙可以就第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乙可以就第一批和第二批货物解除合同  乙可以就第一批或第二批货物解除合同  
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  甲公司可对乙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可对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  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时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时  买卖合同无效时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乙可以就第二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乙可以就第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乙可以就第一批和第二批货物解除合同  乙可以就第一批或第二批货物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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