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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可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均可 第二审人民法院和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的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按第二审程序进行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进行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按第二审程序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一审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仅对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就周静芝提出的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进行判决 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告知周静芝另行起诉 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 当事人上诉,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使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当征得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意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