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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卫生部批准的试生产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的供I期临床试验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的供B期临床试验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供临床验证的进口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与受让方签订合同 将新药证书正本交给受让方 将新药证书副本交给受让方 将全部技术无保留地转给受让方 保证受让方有经济效益
三类以上(含三类)新药证书 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 二类以上新药证书 四类以上新药证书 二个以上(含二个)三类新药证书
Z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国药证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 BH+4位年号+4位顺序号
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 转让方是持有新药证书且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机构 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提出注销原文号申请 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 受转让的新药应当与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药品生产许可证 新药证书 营业执照 新药生产批准文号 GMP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注册时限 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 新药技术转让 药品注册检验
1989年卫生部批准的试生产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的供I期临床试验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的供B期临床试验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供临床验证的进口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新药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 《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新药证书》和《营业执照》 《药品 GMP 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证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和药品批准文号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证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 由省级药监局发放 发放新药证书的同时,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将全部技术及资料无保留地转给受让单位 保证受让单位新药试行标准转正 将新药证书(正本)交给受让单位 保证受让单位独自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批产品 保证受让单位有经济效益
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 转让方是持有新药证书且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机构 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同时提出其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 受转让的新药应当与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新药证书》 《药品生产许可证》 《新药证书》 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 和药品《GMP》 认证证书
新药证书持有者将已获得的药品批准文号转给其它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 药品研究机构将新药证书转给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 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证书正本转给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 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 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证书副本转给其他药品研究机构的行为
1989年卫生部批准的试生产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的供Ⅰ期临床试验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的供B期临床试验的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1989年卫生部批准供临床验证的进口新药西药,编号为25号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 进口药品申请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 药品的再注册 新药技术转让
获得新药证书后申请 新药正式生产后进行申请 新药获得批准文号后进行 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后申请 新药Ⅲ期临床试验后开始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新药证书》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