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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食品厂为甲、乙、丙3人合伙而兴办的企业,1998年实现利润9万元,甲、乙、丙3人按投资比例各应分得3万元收益。甲另欠丁某5万元个人债务并已到期,丁某得知甲与他人合伙投资的星星食品厂当年盈利,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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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该水果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事务执行权,而甲、乙又拒绝承认  该水果买卖合同有效,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若该笔交易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丙应赔偿该损失  若甲、乙认为目前加工厂确实需要购买水果,对丙的做法表示赞同,则丙对外仍承担有限责任  
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甲可以自行将自己的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银行借款,来清偿债务  甲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银行借款,来清偿债务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甲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乙可以代位行使甲在食品厂的权利  
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有2/3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对丁的债务,则甲只能以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在星星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甲可以将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对丁的债务,同时丁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由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甲既不能将其分得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丁也无权在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时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设丁对星星食品厂负有5万元债务,则丁可以其对甲的5万元债权抵消其对星星食品厂的债务  
甲、乙、丙均可以债权出资  甲、乙、丙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时,均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时,均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前3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乙和丙  
该水果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事务执行权,而甲、乙又拒绝承认  该水果买卖合同有效,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若该笔交易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丙应赔偿该损失  若甲、乙认为目前加工厂确实需要购买水果,对丙的做法表示赞同,则丙对外仍承担有限责任  
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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