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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准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经海关总署批准,可超过1年 进境的境外集装箱箱体的监管期限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延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进境展览品的监管期限为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 属误卸或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货物的收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 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半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境
过境货物过境期限 进境修理货物维修期限 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期限 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期限
《ATA单证册》项下的展览品自货物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出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应当于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出料加工货物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ATA单证册》项下的展览品自货物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出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应当于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出料加工货物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ATA单证册》下进境的展品自货物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出境,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以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以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时进出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暂时进出境期限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期届满应当办理进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