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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没有人数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公民甲、乙、丙、丁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甲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该标明“有限”或是“有限公司”等字样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A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乙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应当经过半数合伙人同意
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应当直接为甲和乙办理退伙结算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为乙办理退伙结算 应当直接为甲办理退伙结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公民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甲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该标明“有限”或“有限公司”等字样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侦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