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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延长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不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査封
三十日、十五日 三十日、二十日 三十日、十日 三十日、三十日
30 日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15 日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需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
30日,30日 30日,40日 20日,20日 20日,30日
可以; 15 应当; 30 应当; 15 可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