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过招标定制开发某软件系统,政府支付交易对价获得软件产权,软件开发公司中标后开发该软件系统,软件开发公司应当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政府通过招标定制开发某软件系统,政府支付交易对价,软件开发公司中标后开发该软件系统,软件开发公司应当将取得的对价确认为递延收益,自该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逐期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 政府行文单方面资助某软件开发公司开发某类软件,产权归属于该软件公司,软件公司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递延收益,自该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逐期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 政府行文单方面资助某软件开发公司开发某类软件,产权归属该软件公司,软件公司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