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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四种担保方式 担保的种类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定金担保三种
《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做保证人 《担保法》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金融机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继续适用;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选择适用;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有条件适用。
保证、抵押、留置 抵押、定金、留置 保证、抵押、质押 保证、抵押、定金
《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的规定 《物权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担保法》未作规定的问题,《物权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担任保证人
保证无效。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为止。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企业法人可以作保证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可以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是一种约定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定金都属于法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