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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用地单位应同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 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重要依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房管部门同意 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9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土地所有权单位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制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式3份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家城市规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级资格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并颁发证书 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审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