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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为了清偿全部有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常规形式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破产宣告的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破产宣告的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无效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因债务人的欺诈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无表决权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只能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后方可提出和解申请 只有债务人有权提出和解申请 和解程序不能约束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有权提出和解申请
决定成立清算组 监督清算组的清算活动 决定是否通过和解方案 监督和解程序依法进行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破产宣告的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宣告破产的裁定 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破产宣告的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宣告破产之后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全部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