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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现药品引起可疑不良反应,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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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所在地卫生局报告  所在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实行越级、定期报告制度  上市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常见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个人发现药品可疑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当地医疗机构报告  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于1个月内报告  
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所在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所在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所在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须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表  对其中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不能越级上报  
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所在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报告  所在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所在高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上市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常见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实行越级,不定期报告制度  个人发现药品可疑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于3个月内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的安全有效问题进行密切追踪,并随时收集所有可疑不良反应病例,按季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集中报告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或个体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卫生厅(局)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药品检验所报告  
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药物不良反应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世界卫生组织的药物监测合作中心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实行逐级、不定期报告制度  上市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常见药品不良反应30d内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个人发现药品可疑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当地医疗机构报告  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于15d内报告  
可疑的不良反应  严重的不良反应  罕见的不良反应  新发现的不良反应  所有的不良反应  
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药物不良反应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世界卫生组织的药物监测合作中心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须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表  对其中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不能越级上报  
上市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常见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实行越级,不定期报告制度  个人发现药品可疑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于3个月内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须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表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对其中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不能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