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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期15年以上,在海南从事机场、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铁路、公路建设,经营15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经营期10年以上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
中外合资货运公司 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 外资通讯设备维修中心 中外合资高新技术生产企业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中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 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税率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外资企业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不得分立,但是,可以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设在沿海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 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生产企业
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 在经济特区从事电器生产的企业 中外合资运输公司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放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 24%税率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5%税 率 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适用15%税率 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 15%税率。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中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 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税率
内资企业之间的 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外资企业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不得分立,但是,可以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从事农业、 林业、 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外方投资额为500万美元以上) 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总行拨人运营资金1 500万美元) 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饭店(外方投资额为550万美元) 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额为1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