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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造成无法按期纳税 海关总署批准 当地海关关长批准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资金紧张,可以申请延期纳税 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人不能如期纳税的,可以申请延期纳税 在批准的延期纳税期间内,不征收税收滞纳金 关税的延期缴纳需要经过海关总署批准
关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然未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征收措施 关税退还时,可以不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关税追征的期限是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处以应纳关税的1~5倍罚款 征收滞纳金 变价拍卖抵税 强制扣缴 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合法、合理 延期缴纳可以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 延期缴纳是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延期缴纳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
发票使用检查权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收检查权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等登记类业务 社保费等缴费事项登记 纳税人涉税文书的申请、传递 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
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造成无法按期纳税 经税务机关批准 提供税款担保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清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进出境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造成无法按期纳税 经税务机关批准 提供税款担保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造成无法按期纳税 经海关总署批准 经当地海关关长批准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4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逾期缴纳关税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请退关的,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关税
借款保函 授信额度保函 履约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 关税保函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内,由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次月1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