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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具有积极而广泛的作用 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律有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引导性,超前于社会现状、引导社会进步与发展 法是一定社会阶段的一种社会调控手段,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分类方法 资产阶级法学家的分类方法 历史上法学家对法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共同采用的分类方法
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具有法的品质 “使人向善”是法的价值与zōng jiāo 在出发点和目的上的共同之处 “法物滋彰,盗贼多有”说明法律不能作为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成的社会关系,但它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法律关系既有其法的形式一面,又有其不以法的形式为转移,并决定法的形式的物质关系的一面 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 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
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但它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法律关系既有其法的形式一面,又有其不以法的形式为转移,并决定法的形式的物质关系的一面 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将法律关系看做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洞外壳
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具有法的品质 "使人向善"是法的价值与zōng jiāo 在出发点和目的上的共同之处 "法物滋彰[上标]①,盗贼多有"说明法律不能作为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西方法学家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类 法律体系的分类 部门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具有法的品质 “使人向善”是法的价值与zōng jiāo 在出发点和目的上的共同之处 “法物滋彰,盗贼多有”,说明法律不能作为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成的社会关系,但它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法律关系既有其法的形式一面,又有其不以法的形式为转移,并决定法的形式的物质关系的一面 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 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