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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13年5月1日,则自2014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罪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8年5月1日,但一直未行使撤销权,则自2009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丙承担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二人买卖电冰箱和彩电的行为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乙可代位起诉丙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二人买卖电冰箱和彩电的行为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乙可代位起诉丙
乙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5000元 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处分自己所有物的正当行为 如果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按过错分担 如果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丙承担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8年5月1日,则自2009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丙承担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甲欠乙 5000 元, 甲欲让丙代其还款, 但乙不同意, 应由甲自己还款 甲欠乙 5000 元, 无力偿还, 在征得乙同意后, 丙同意代甲还款但后来反悔, 乙依然可以要求甲还款 甲欠乙 5000 元, 到期无力偿还, 乙得知丙欠甲 5000 元劳动报酬,乙有权要求丙偿还甲欠其的 5000 元 甲向乙借款 5000 元, 约定无息, 一年后返还。 一年期满, 甲未如约还款, 乙于借款发生 18 个月 后, 有权要求甲归还本金和 6 个月 的利息
甲的行为属于处分自己所有物的正当行为 乙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00元 如果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丙承担 如果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按过错分担 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转让行为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5年5月1日,则自2006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起为2006年5月1日,则自2007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甲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对乙造成损害,乙仍可以提起撤销诉讼
乙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5000元 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处分自己所有物的正当行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丙承担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按过错分担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如果甲对于丁做出放弃债权的表示或者为逃避债务与丁协商延长清偿期的,乙可以撤销 如果甲对于丁的债权存在担保,则乙对于甲放弃担保的行为可以撤销 如果甲以高出市价50%的价格收购了其好友的二手摩托车一辆,则乙可以主张撤销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15年3月1日,则自2016年3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和丙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