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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联合国范本(UN范本) 国际税收惯例 属地主义原则
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不得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 情报交换中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 情报交换中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 税收情报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时,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不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它只是抵免法的附加 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必须修改国内税法的某些征收管理办法 各国在谈判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后,双方或多方仍有制定和修改国内税法的自主权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可以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企业 地域范围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受益原则是指纳税人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 优先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争端当事国一方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在争端发生时即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争端当事国双方均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且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 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在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
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联合国范本(UN范本) 国际税收惯例 属地主义原则
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 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总机构所在缔约国 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同时要求总机构所在国即为实际管理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若实际管理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缔约国,双方协商 同时列出总机构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但不明确指出采用哪种方法
缔约国双方进出口货物关税与通关的待遇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进出口商品数量限制问题 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问题 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经济权利
争端当事国一方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在争端发生时即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争端当事国双方均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且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 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在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
税收协定普遍采取“加比规则”来确定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的问题 明确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缔约国另一方才能征税,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公司及其他团体居民身份判定依据为登记注册地标准 对海运和空运国际运输一般采用居民国和来源国分享征税权原则 我国签订的部分税收协定中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当采用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如果某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以该人的永久性住所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等 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情报交换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 FATCA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对于交战双方,如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没有具体规定时,交战双方可依照其战争策略和“军事必要”自行交战 对于交战双方,如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没有具体规定时,交战双方在国际协定未规定时,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习惯法、国际法原则保护 对于交战双方,如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日内瓦公约》仍然对非缔约国有约束力 对于交战双方,如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没有具体规定时,交战双方应当遵守“马耳顿条款”
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企业 地域范围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