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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有关信用卡类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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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__交易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信用卡诈骗罪  
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通讯终端使用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数罪并罚  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不构成犯罪  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择一重罪处罚  
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恶意透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行为  伪造信用卡的,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泄露__信息罪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构成盗窃罪  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构成犯罪  
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增补规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之一  增加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修改《刑法》第369条,增加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增加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从一重罪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以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本身;而后者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犯罪客体基本相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管理制度  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而后者是特殊主体  
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民事赔偿,不足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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