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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占路费 不得损坏道路 占用期满应恢复道路原状 造成道路破损加倍赔偿 损坏道路应修复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临时建筑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基地地面宜高于城市道路路面 车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应尽量靠近城市道路交叉口,以便于疏散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保障占用范围内的交通畅通 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损坏城市道路的给予处罚 修复或赔偿损坏的城市道路
经济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 人事主管部门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临时建筑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基地地面宜高于城市道路路面 车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连接城市道路的通路的位置应尽量靠近城市道路交叉口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经济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 人事主管部门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基地地面宜高于城市道路路面 车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应尽量靠近城市道路交叉口,以便于疏散 临时建筑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巾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蜮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上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道路监督局行政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工程养护部门 当地建设管理部门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济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 人事主管部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市政公路养护部门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建设管理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
临时建筑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基地地面宜高于城市道路路面 车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应尽量靠近城市道路交叉口,以便于疏散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