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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更换包装,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重新报检,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 报检人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后,未缴纳检验检疫费为滞纳期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报检人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后,未缴纳检验检疫费为滞纳期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 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更换包装,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重新报检,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的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报检人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后,未缴纳检验检疫费为滞纳期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 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更换包装,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重新报检,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0.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l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0.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0.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l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0.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1‰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1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第21天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金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