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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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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主要由被告提供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的特有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案卷  
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处地位是平等的,其诉讼地位可以互换  主管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期间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不能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和必经程序  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实行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只能当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行政诉讼既可以由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法官独任审判  行政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相对人  在被告提起的反诉程序中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原告死亡的,诉讼终结  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视为申请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的,诉讼程序终止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有权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然程序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证据不能无视行政程序证据的法定性  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程序证据在形式上具有共通性  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没有关联  
再审程序是一个独立的审级  再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再审程序可经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启动  再审程序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而启动  
不实行调解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决定的执行  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仅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查  
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只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只有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之外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不能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行政诉讼上应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和必经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上都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为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行政赔偿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程序方面,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方式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诉讼法典,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就是指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关于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不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行政诉讼的审理裁判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由行政主体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不可以独任审判,只能是合议庭  行政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所有行政诉讼的法定必须程序  凡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相对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茬法定复议期限内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所有行政诉讼的法定必经程序  凡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相对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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