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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1至3个连续年度 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 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的次年起1至3个连续年度 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书》 《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书》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追溯期适用转让定价调查的有关规定,最长可达5年 如果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需要续签,可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天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视情况进行处理,但不得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与其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不需要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出谈签意向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与其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而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不需要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包括6个阶段 只要是关联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至3-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构提出谈签意向
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定价的一种事先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的类型不含单边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六个阶段的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査调整和监控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不适用于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意向书》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书》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双边、三边和多边四种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不适用于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4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在税前扣除另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将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初步申请和预备会议 正式申请 调查与评估 主管税务当局处理 签订预约定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