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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 删除了“十恶”重罪等内容 对于婚姻、继承、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行为不再科刑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诸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等
取消了 吏、 户 、 礼、 兵、 刑、 工六律总目 改变了 律例合编体例 删改了 若干“因时事推移” 已不适施用的条款 确认了 近代刑罚制度 规定了 诉讼时效及执行时效
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 改变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确立了分主刑和从刑的近代刑罚体系 删改了若干“因时事推移”等不合事宜的条款
《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且精炼了刑律分则 《宋刑统》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的《大周刑统》 编敕、编例成为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审判制度上实行鞫谳分司制
改变了律例合编体例 删改了若干“因时事推移”已不适施用的条款 确立了分主刑和从刑的近代刑法体系 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
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其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延用《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 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
西周的“明德慎罚”在汉代被发挥为“德主刑辅” “明刑弼教”由朱熹提出,被朱元璋发挥为“重典治国” 《宋刑统》的体例可以追溯到《大中刑律统类》 《大清会典》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制定于唐代末年大中年间 《大中刑律统类》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辅之以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 《大中刑律统类》对于明朝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宋刑统》的编纂体例渊源于《大中刑律统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