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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已由仪表飞行改为目视飞行 航空器已经着陆 航空器已按指令转换到其它频率上 A、B和C
当前高度、放行飞行高度、速度、航迹、航空器类型、目的地机场 当前高度、航空器识别标志、真空速、应飞航向、风向风速、目的地机场 SSR代码、航空器识别标志、速度、应飞航向、偏流、航空器注册号 当前高度、放行飞行高度、表速、航空器类型、偏流、航空器注册号
进近管制员 进近雷达管制员 进近程序管制员 塔台管制员
立即利用雷达观察空中活动,给航空器提供防止相撞的指令 不对航空器和其它航空器或障碍物之间的间隔负责,但应提供空中活动通报 根据具体情况指挥该航空器改变高度或航向 按照航空器驾驶员的要求指挥避让
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通报不明航空器情况 指挥其管制下的航空器立即采取避让措施 向当地军方询问不明航空器的飞行动态 向其它管制单位了解不明航空器的飞行动态
经过雷达识别的航空器之间 在起飞跑道末端2千米之内能被识别的离场航空器与经雷达识别的航空器之间 经过雷达识别的VFR飞行和IFR飞行的航空器之间 未经雷达识别的航空器之间
雷达管制服务终止时必须通知航空器 当航空器处于雷达管制下,雷达管制员不能要求其进行位置报告 航空器报告的位置与雷达观察到的位置有显著差别时,管制员不必向航空器通报其位置 结束雷达服务前,如果航空器按规定航路飞行时,应通报其位置
探测冰雹区、湍流区、探测绕飞雷雨 保持航空器安全高度、探测机场、防撞 探测飞行高度、探测地面台距离、探测绕飞雷雨 探测飞行高度、防止空中相撞、探测绕飞雷雨
向不明航空器通报周围有影响的航空器 雷达管制员根据雷达显示可以为它们配备雷达管间隔 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通报不明航空器的活动 相关飞行活动不存在时,不必通知航空器
真速、放行航向、最低安全速度告警、最低安全高度告警 地速、放行航向、最低安全高度告警、航空器尾流类型 地速、保持航向、最低安全速度告警、航空器尾流类型 真速、保持航向、最低安全高度告警、最低安全速度告警
利用一切通信手段用明语与该航空器驾驶员确认航空器是否处于与该编码含义一致的情况 正常指挥航空器下降到较低高度层飞行,了解其续航时间 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提供天气情况 考虑航空器驾驶员可能采取的机动飞行措施,迅速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利用航空器自配雷达或者根据气象雷达能够确切判明雷雨位置 大小型航空器 距离积雨云和浓积云 80 公里以上 飞行真实高度在 1000 米以上
在长时间的飞行中,减轻驾驶员操纵航空器的疲劳 使驾驶员按更正确的航向飞行 为持久水上飞行提供必要的航空设备 提供航空器导航的辅助系统
可以 不可以 若雷达精度符合规定就可以 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时可以
云下目视飞行的航空器,进场航向与着落航向相同或相差不大于45° 云下目视飞行的航空器,进场航向与着落航向相同或相差不大于30° 仪表飞行的航空器,进场航向与着落航向相同或相差不大于45° 仪表飞行的航空器,进场航向与着落航向相同或相差不大于30°
航空器改为目视飞行 航空器飞越交接点,进入非雷达管制区 航空器已经着陆,或已经按指令转换到其他频率上 航空器已经结束精密雷达进近
该航空器已被识别,在雷达联络期间,飞行员将收到与其它航空器的间隔指令; 该航空器已在雷达显示上识别终止; 将向飞行员提供交通咨询服务直到通知服务终止或雷达联络失去.
雷达显示器上的信息可用于向被识别的航空器提供任何观察到的航空器与已经识别的航空器在一冲突航径上的情报和有关采取避让行动的指令,最后的决定权不在航空器驾驶员 使用雷达提供飞行情报服务,不解除航空器驾驶员的任何责任,航空器驾驶员仍有最后的决定权 雷达显示器上的信息不能用于向被识别的航空器提供重要天气情报 雷达管制员引导航空器绕航时,一定要确保航空器在本管制区内能返回到预计或指定的航迹飞行
雷达监视最后进近中的航空器 雷达监视在机场附近的其它航空器 建立航空器间的间隔并对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提供导航帮助 A、B和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