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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一百人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承销团承销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亿元 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而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公司鉴定承销协议,并发行经核准的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而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公司鉴定承销协议,并发行经核准的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500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三百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证券承销包括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采取公开劝诱方式发行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00人
承销团承销适用于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万元 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甲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属于公开发行 乙股份公司累计向特定对象230人发行股票,其中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而取得股份的员工50人,这构成公开发行 丙股份公司通过发布广告的方式确定投资者,这属于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28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其中按员工持股计划人数90人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采取公开劝诱方式发行证券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