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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解散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管理人将债务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若设有债权人委员会的,须经其同意 管理人为了维持债务人的营业依法向银行贷款的,即使设有债权人委员会亦无需向其报告
债权人会议应当决定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通过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必须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将破产企业房屋进行转让的,应该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其中至少包括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1名工会代表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不得超过9人,并且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债务人的1名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管理人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光明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其债权人会议必须设立的机构,并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权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没有人数限制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应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债权人会议必须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定的债权人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可后方可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行使债权人会议概括性授权的所有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包括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通过和解协议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应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债权人会议必须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定的债权人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可后方可设立
债权人会议必须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南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委员会无权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10名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管理人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均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债权人委员会全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定的债权人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