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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出资证明书编号 未记载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得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 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成立 公司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 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股东会同意转让其出资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2年内转让其股份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现任董事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
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相对性,丁只能要求甲承担合同责任,按期足额缴付租金 公司成立后,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丁只能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按期足额缴付租金 公司成立后,丁可以要求甲和A有限责任公司就该租赁合同项下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合同义务向自己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丁可以在甲和A有限责任公司中选择一方承担合同责任,按期足额缴付租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 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 公司股东可以用劳务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公司股东不得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1个自然人股东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股东会同意转让其出资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2年内转让其股份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现任董事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
缴纳出资后 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公司成立后
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且注册资本的数额为10 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 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名称 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由20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高于章程所规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