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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离婚,儿子丙随乙生活。2003年,丙已经22岁了,但是因为上学而没有收入,生活一直拮据,而甲因为做生意,较为富裕。为此,乙向律师咨询,律师向乙解释说,《婚姻法》第21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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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甲和乙的婚姻关系经乙同意,即自行恢复  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因甲的死亡宣告撤销而自行解除  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征得丁和丙的同意可以解除  
甲实施家庭暴力  甲有赌博、__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甲与他人同居的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乙女坚决要求离婚  甲男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甲男对乙女多次实施暴力  
甲经常暴力打妻子  乙在外面长期与一男子同居,乙的丈夫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要求  丙__,恶习屡教不改,妻子提出了离婚请求  丁与妻子因感情不和从2000年分居到2004年,双方都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  以上选项均是  
李甲可得遗产2250元,李乙可得遗产2250元,林丙可得遗产750元,徐某可得遗产750元  李甲可得遗产1500元,李乙可得遗产2500元,林丙可得遗产1000元,徐某可得遗产1000元  李甲可得遗产1500元,李乙可得遗产1500元,林丙可得遗产1500元,徐某可得遗产1500元  李甲可得遗产1000元,李乙可得遗产2000元,林丙可得遗产1000元,徐某可得遗产2000元  
甲在判决生效后第21天提起的诉讼  甲在判决生效后第31天,因为新发现乙已经和丙同居的事实而再次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  乙在判决生效后第41天,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  乙在判决生效后第51天,以原来的事实和理由提起的离婚诉讼  
甲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甲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  甲与其他女子非法同居  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已分居1年  
该费用应由乙承担  该费用应由丙承担  该费用应由丁承担  该费用应由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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