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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执业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公估人与委托当事人之间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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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客户要求向其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与保险公估标的当事人约定保险公估结论  保险公估机构与客户签订保险公估业务合同,就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对保险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被保险人对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公估人应重新公估  如果保险人对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公估人应重新公估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顺序  保险公估人执业内容  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  公估业务委托方的不同  
只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  只接受保险收益人的委托  只接受保险人的委托  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又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顺序  保险公估人执业内容  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  公估业务委托方的不同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顺序  保险公估人执业内容  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  公估业务委托方的不同  
保险公估人面向众多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对保险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时,既不偏向保险人,又不偏向投保人  保险公估人处于独立于保险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保险公估人执业内容  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顺序  委托方和保险公估人的关系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  保险公估人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保险公估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调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  
对保险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被保险人对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公估人应重新公估  如果保险人对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公估人应重新公估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批准设立,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报告可以作为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处理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  保险公估人对其提出的保险公估报告及其有关文件材料,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金,还必须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顺序保险公估人执业内容  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  公估业务委托方的不同  
承保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  损失评估人  雇用保险公估人  
执业性质  业务委托方  委托方与保险公估人的关系  执业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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