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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会计软件不应提供“反记账”功能 对记账凭证的关键信息不能直接修改 对记账凭证要进行有痕迹修改 对记账凭证要以“红字”冲销的方式进行修改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 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 大型企业、 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应当注重整体规划, 统一技术标准、 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 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 消除信息孤岛 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 软件升级、 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 企业进行会计信息化系统前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不需要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 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 大型企业、 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应当注重整体规划, 统一技术标准、 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 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 消除信息孤岛 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 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 软件升级、 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 企业进行会计信息化系统前段系统的建设和改造不需要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重视信息系统与经营环境的契合 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会计记账直接驱动业务的处理 企业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 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
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指导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要求的,由财政部责任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处以罚款 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财政部门可以约谈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
会计软件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 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没有关于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的内容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有监督的职责 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项检查,对本辖区企业使用会计软件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将会计软件使用情况检查与其他会计监督工作结合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要求的,必须向省级财政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