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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由国务院统一确定 在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需要缴纳城镇士地使用税 大城市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至30元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准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和农业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平等竞争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一次性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工矿区的个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城镇土地税是国家对开采特定自然资源的个人和单位,就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单位面积差别比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幅度税额
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是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 是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征税对象是土地 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农村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的税率形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可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税是国家对开采特定自然资源的个人和单位,就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单位面积差别比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同D项实行分类幅度税额
1.5 ?30 元 1.2 ?24 元 0.9 ?18 元 0.6 ?12 元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税务机关指定一方作为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0.9~18 1.2~24 0.6~12 0.3~6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的税率形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所有占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由国务院统一确定 在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需要缴纳城镇士地使用税 大城市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至30元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超大城市税额为1.7~34元 大城市税额为1.5~30元 中等城市税额为1.2~24元 小城市税额为0.9~18元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税额为0.6~12元
1.5 ~30 元 1.2 ~24 元 0.9 ~18 元 0.6 ~12 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双方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20%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