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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712 1881712+5000000-9000000 1881712+5000000-125000 1881712
税法允许调整应交所得税的,差错更正时调整应交所得税 税法不允许调整应交所得税的,差错更正时不调整应交所得税 若调整事项涉及暂时性差异,则一定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若调整事项涉及暂时性差异且满足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条件,则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6881712 1881712+5000000-9000000 1881712+5000000-125000 1881712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报告年度相应项目的金额 调整事项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可以简化处理不做调整 涉及损益以外的项目的调整,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调减所得税(6881712-125000)×25%元 调减所得税(1881712-125000)×25%元 调减所得税(11743283.58-4986571.58)×25%元 所得税项目的审定金额为4986571.58×25%元
《收入明细表》 《成本费用明细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税收优惠明细表》
调减所得税(6881712-125000)×25%元 调减所得税(1881712-125000)×25%元 调减所得税(11743283.58-4986571.58)×25%元 所得税项目的审定金额为4986571.58×25%元
补充申报时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不能自动加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纳税评估需要调整的内容应并入评估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需要调增的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应填入税款入库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的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并填写相应附表数据 纳税人对纳税评估有关所得税方面的调整项目,应做补充申报,填报口径与正常申报一致
只要涉及对损益项目的调整,就应调整应交所得税 若报告年度所得税尚未进行汇算清缴,涉及跨年度损益项目的调整时,需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报告年度所得税已进行了汇算清缴的,不能再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调整的事项影响暂时性差异的,通常应考虑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 应调整项目的金额 应纳所得税 罚金和罚款
调减所得税[(6881712-125000)]×33%元 调减所得税[(1881712-125000)]×33%元 调减所得税[(11743283.58-4986571.58)]×33%元 所得税项目的审定金额为(4986571.58×33%)元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报告年度相应项目的金额 调整事项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可以简化处理不做调整 涉及损益以外的项目的调整,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