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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转变后,对于2021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若未通知甲公司,该转让不生效 若未通知甲公司,该转让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若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丙公司对丁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若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丙公司对丁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若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丙公司对丁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得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若乙银行于2021年8月5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不能拒绝 若乙银行于2021年8月5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进行拒绝
乙公司不得请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 乙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乙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请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 乙公司无权请求解除合同 乙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不得向甲公司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21年10月8日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 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21年7月8日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丁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作出了还款计划,则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丙公司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保证期间为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由于约定保证期间不足6个月,因此丙公司保证期间为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由于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因此丙公司保证期间相应调整为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021年10月9日 2021年10月8日 2021年10月10日 2021年10月1日 2021年10月12日
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置权 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置权
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置权
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鉴于丙公司的一般保证责任,丙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鉴于丙公司的一般保证责任,丙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未转让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对丙公司行使保证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主张权利时开始起算
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转变后,对于2021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成品油,2021年5月收到购货方的预付款,2021年6月发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6月 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高档化妆品,合同约定首次收款日期为2021年11月,实际收款日期为2021年12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11月 某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另一卷烟生产企业生产卷烟,2021年8月提货,2021年9月付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2021年9月 企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实木地板,发货日期为2021年7月,办妥托收承付手续的日期为2021年9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9月 企业采取除销方式销售鞭炮,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发货日期为2021年1月实际收款为2021年2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2月
2021年2月1日 2021年3月5日 2023年3月5日 2021年9月5日
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范围是500万元,保证期间至2021年6月30日 保证责任范围是500万元,保证期间至2021年12月31日 保证责任范围是700万元,保证期间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