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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表决情况,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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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期间,红枫公司的出资人董某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对红枫公司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建设银行的担保权行使不受限制  
债权人会议应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法院必要时可以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须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其协商再表决一次  重整计划草案自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后开始执行  
为表决此重整计划而召开债权人会议应设置出资人组  李某不应参加重整计划表决  需经过铭豪全体股东同意  此重整计划草案需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同意  
债权人会议应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其协商再表决一次  重整计划草案自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后开始执行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棋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有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  有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债权类别分小组进行,各表决组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应由雅新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  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飞亚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 2项、第3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113条的规定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可以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  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飞亚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家家公司的出资人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才算通过,只有这时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家家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人民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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