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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 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 暂无能力还款 毕业后第二年考上研究生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介绍人是指高等院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介绍人和贷款见证人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须采取学校作为担保人的贷款方式
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自动延长 还款方法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但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还款方法 首次还款日应不迟于毕业后一年 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制超过4年的 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继续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 有偿实习的
国家助学贷款 一般助学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 住房贷款
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 根据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自动相应延长
研究生 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 毕业工作的大学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次申请、分次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设立还款宽限期制度 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在毕业前30日内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 贷款行每季度统计汇总实际发放的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敦促对方及时、足额拨付贴息
个人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属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位的在校学生 国家助学贷款的获得者可免付贷款的利息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国家助学贷款中央部属院校和地方院校学生的 50%贴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 50%由地方财政负担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自贷款次月 起偿还贷款本息, 也可以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独设立台账, 单独统计、核算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