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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制性规划的法制化的努力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试图通过城市设计的引导和调控手段弥补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足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进行规范 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提供主要控制指标的赋值参考标准
对控制性规划的法制化的努力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进行规范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提供主要控制指标的赋值参考标准 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试图通过城市设计的引导和调控手段弥补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足
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分为战略性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规划的编制 我国的城市规划一般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城市详细规划属于战略性发展规划 根据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城市详细规划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建筑体量的指导原则属于城市设计的工作范畴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质量 若城市设计项目中已具有控制指标和分图图则,则不需要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成果的指标,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其中有关的城市设计内容进行调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图表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都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经上级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强制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指导性详细规划 指导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控制性详细規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建筑体量的指导原则属于城市设计的工作范畴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质量 若城市设计项目中已具有控制指标和分图图则,则不需要单独编制控制性详规规划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其中有关的城市设计内容进行调整 城市设计成果的指标,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对控制性规划的法制化的努力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进行规范 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的规范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提供主要控制指标的赋值参考标准 对控制规划的法制化努力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试图通过城市设计的引导和调控手段弥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足 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的规范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提供主要控制指标的赋值参考标准 对控制性规划的法制化努力 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试图通过城市设计的引导和调控手段弥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足
建设性详细规划 实施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措施性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成果应当用电子档形式备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不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规模较大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增加控制要求和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公众参与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公平、效率并重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要动态维护,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必须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实现“全覆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