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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出资证明书编号 未记载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得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入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若发生股权转让;应相应修改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同股东转让股权,应经董事会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能是自然人 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至少5人以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得分期缴付出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人格否认 股东有限责任否认 股东无限责任否认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形式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依照公司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时,应当改建为由 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公司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可以改建为 2个以上50个以下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及有公司住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召开股__会。由于张某出资占绝大多数,因此首次股__会必须由张某召集,不能委托其他人召集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法律规定的相关事项。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以股东名册的记录为依据 公司成立之后,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成为其股东,但必须经由股东会同意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自主权的保护,并没有要求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因而只要设立人赞成,上航公司完全可以不设置监事会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
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 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也是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应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股权的证明文件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和出资额应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 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入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同股东转让股权,应经董事会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若发生股权转让;应相应股东名册
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Ⅱ、Ⅲ、Ⅳ Ⅰ、Ⅱ、Ⅳ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的婚姻情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