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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将甲公司列为第三人 法院应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可以将甲公司列为第三人 法院可以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 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买卖合同 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林达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10月发出产品的成本为100万元,确认收入146.25万元 11月发出商品的成本为120万元,确认收入144万元,后因发现当月生产设备漏提折旧12万元,追加确认收入14.4万元 10月发出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确认收入100万元 2009年1月15日,由于向X公司全年销售额超过了1000万元,长河公司决定向X公司返还全年货款的5%,计55万元,据此冲减了2008年度的收入
Z公司因质量问题于2009年1月5日退回了成本为5万元C产品 合同售价为10万元的产品尚存长河公司仓库,但已交由z公司人员现场看管 售价为12万元的产品已完工出库,12月30日因发现原料不合格由长河公司招回返工,1月中旬完工 售价达20万元的产品因Z公司生产需要更改规格要求而回厂返修
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 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买卖合同 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林达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中方公司的产品与德方的样品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方公司确认收到德方公司的样品后,本合同便为凭样品的买卖 中方公司应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 中方公司没有违约,因为其产品与合同约定相符
Z公司因质量问题于2009年1月5日退回了成本为5万元C产品 合同售价为10万元的产品尚存长河公司仓库,但已交由z公司人员现场看管 售价为12万元的产品已完工出库,12月30日因发现原料不合格由长河公司招回返工,1月中旬完工 售价达20万元的产品因Z公司生产需要更改规格要求而回厂返修
Z公司因质量问题于2009年1月5日退回了成本为5万元C产品 合同售价为10万元的产品尚存长河公司仓库,但已交由z公司人员现场看管 售价为12万元的产品已完工出库,12月30日因发现原料不合格由长河公司招回返工,1月中旬完工 售价达20万元的产品因Z公司生产需要更改规格要求而回厂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