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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税额的合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 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 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证明定额的合理 无需经税务机关认定, 若纳税人认为应纳税额不合理, 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高,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可分为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查簿征收 纳税人已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额的合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参照当地同类企业或者类似企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额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额的合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 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 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证明定额的合理 无需经税务机关认定, 若纳税人认为应纳税额不合理, 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认为应纳税额不合理且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无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额的合理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参照当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式核定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虽无正当理由, 但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纳税人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部门规定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额的合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