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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实行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节、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 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组织的基层群众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连任 按照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每个自然村设置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委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委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撤销村民委员会以及对村民委员会的范围直接做出调整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委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委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撤销村民委员会以及对村民委员会的范围直接做出调整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会议提出,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不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由村民会议予以撤销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 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__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