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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004年10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并对企业境外投资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3亿美元 1亿美元 3亿美元 2亿美元 4亿美元 2亿美元 4亿美元 1亿美元
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省级政府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能带动国内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能加强宏观调控,完善企业制度类项目 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省级政府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能提高国内生产技术水平的项目
在核准机关及效力等方面,《核准办法》补充规定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非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对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2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不得下放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