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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
5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 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2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设备运行 予以封停设备 予以取缔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妨碍监督检查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保养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起重机械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销售, 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 监销特种设备的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