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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行政机关决定对李某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根据《行政强制法》,该机关查封 、扣押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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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查封、扣押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物品为鲜活或不易保管的物品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由行政机关保管  
行政强制措施中,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以及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检疫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应当缴纳申请费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为了保险起见,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因工作需要,使用查封、扣押的设备  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潜逃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原则上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特殊情形下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则行政机关可以不行使查封扣押权  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为90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  违法行为非由当事人作出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当事人的意见  
为了保险起见,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因工作需要,使用查封、扣押的设备  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卖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由第三人受托保管,该第三人于查封、扣押期间死亡或者终止  行政机关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期限已经届满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  违法行为非由当事人作出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决定  因工作需要,使用查封、扣押的设备  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根据相关决定及时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由行政机关保管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当事人的场所、 设施、 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扣押的, 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紧急情况下,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扣押的, 可以在 24 小时内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可以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所有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应当于次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后,才交付当事人  对于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交付时间,《行政强制法》没有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代履行  行政机关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  查封、扣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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